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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三项新规!

时间:02-03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36

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三项新规!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统称“三个办法”),新修订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填补贷款期限制度空缺总的来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贷办法》。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对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款期限、分期还款等内容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例如,在贷款期限上,正式文件相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权”。《固贷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事实上,贷款期限本身就是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其他两类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指出,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要求进行更新。对贷款期限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合理拓宽固贷、流贷用途范围本次修订还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其中,《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在贷款办理流程方面,针对贷款调查和面谈面签也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其中,对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同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对记者表示。防范贷款资金挪用本次修订还对防范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三个办法均规定,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延长固贷受托时限,快速响应“急难愁盼”融资需求前述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也作出了优化调整。具体来看:一是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二是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三是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对此,朱江涛认为,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金额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称。责编:汪云鹏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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